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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号**大厦**栋**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对被告人丘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4时30分许,被告人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华路的深圳新世界伟瑞酒店门口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华路的深圳新世界百货地下停车场路段时,倒车过程中粤B9****号车车尾与在停车位上的粤B1****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后又倒车与在停车位上的粤B1****号车左侧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三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日05时55分许,执勤民警到场将被告人丘某某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被告人丘某某醉酒后驾车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谅解书、手写证明书、车辆维修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载有事发地监控录像、执法现场录像、事故现场照片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条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锋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小区**栋**房,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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