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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2001********,汉族,**学校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址合山市**号,现住合山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3月1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G****8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行至合山市城中路段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柳州市疾病预防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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