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9********,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阳山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时02分许,被告人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W****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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