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丘某某酒后驾驶粤L51****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万顺一路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0.6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萍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4.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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