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丘某甲(自报),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丘某甲因与丈夫发生家庭矛盾报警,被带至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处理。后调解不成丘某乙离开派出所,丘某甲则留在派出所躺在椅子上睡到早上。丘某甲醒来后在派出所大堂不时辱骂工作人员,还扬言打烂派出所玻璃门。至当日11时50分许,当派出所民警胡某某对丘某甲的房东没有登记住户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丘某甲冲过来将处罚决定书抢走,并辱骂工作人员,在值班大堂大吵大闹,影响民警执法工作。民警胡某某及在场辅警遂对丘某甲实施控制。在控制过程中,丘某甲咬伤民警胡某某的左手臂(经法医鉴定,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丘某甲随后被警方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截图等视听材料,证人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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