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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号,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丘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辅道与进业二路交叉路口,见前方有交通警察设卡查缉过往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警察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被告人丘某某为逃避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被查处,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并加速冲卡,在冲卡过程中将在旁执勤的民警周某某撞倒致伤。随后,被告人丘某某连人带车倒地,被其他在场警辅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 玄 

检察官助理:汪焕华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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