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丘昭波,男,1997年4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7040731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良田镇新村村九队1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0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昭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3日凌晨3时许,李树清在博白县宁潭镇莫林村莫村三婆岭KTV因开厢问题而与莫祖佳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丘昭波便和李树清、李福树、谢曾辉(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窜到该KTV将莫祖佳砍伤。经法医鉴定,莫祖佳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丘昭波于2020年6月9日到广西陆川县公安局良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昭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昭波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昭波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丘昭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丘昭波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