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源城区明某某国际7栋1004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7时40分度,被告人丘某某趁被害人谢某某喝醉酒在源城区阳光名居小区8栋8楼楼道上睡着,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放在身边的一部黑色苹果牌XR手机盗走藏匿于家中。当日,被告人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河源市源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914元。案破后,赃物手机被起回返还被害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河源市慢性病防治院检验报告单,建议对在押人员丘某某先行治疗的函,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丘某某户籍资料;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3.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材料;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500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院印)
2019年12月 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9820****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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