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广东省韶关市**市**镇**村委会**村**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村**巷**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0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丘某某入职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销售产品及回收货款。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购物广场等公司客户收取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1707元占为己有,后未办理离职手续潜逃,**公司随即报警。
2018年10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区**镇**村**巷**号**房将被告人丘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丘某某家属向**公司退赃人民币61707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丘某某的身份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收条,谅解书,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经证人辨认),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身为公司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丘某某的犯罪数额、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8******、18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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