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丘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园**栋**房。因涉嫌赌博罪,经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乳城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丘某某为获取利益,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家中通过微信接单方式,接受聂某某、张某某、林某某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中接受聂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17850元,接受张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36550元,接受林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8030元。合计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总金额达62430元。2020年3月5日,被告人丘某某主动到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为获取利益,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被告人丘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国
检察官助理:杨海琴
书记员:谢广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园**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取保候审材料复印件1份。
6律师资料复印件1份。
7《调查评估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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