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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甲、丘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丘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41********,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汀县公案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丘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7********,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长汀县公案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丘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丘某乙在长汀县**镇**村**号自家厅子里的厨柜侧面靠墙的缝隙中发现一支鸟铳,得知是其父亲丘某甲在50年前在本村油茶山上捡到的,并曾经用于打猎。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丘某乙将该鸟铳的铳托与铳管用胶布加固,并让被告人丘某甲将鸟铳填充好火药和铁钉(铁线裁成的小段)。当晚,被告人丘某乙将鸟铳带到长汀县涂坊镇邱坑村自家种芋头的农田中打野猪。2020年7月8日,长汀县公安局涂坊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丘某甲、丘某乙的家中查获该鸟铳。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丘某甲、丘某乙持有的鸟铳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枪支。

到案后,被告人丘某甲、丘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枪支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丘某甲、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岩公鉴[2020]282号《鉴定书》;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等现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丘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甲、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甲、丘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丘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丘某甲、丘某乙均取保候审在长汀县**坊镇**村**号,联系电话分别为1333838****、1345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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