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办**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办**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办**村委会**村**号。曾于2013年9月1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中旬至2019年12月15日间,被告人丘某甲伙同朱某某经密谋后,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办石板村委会上春园村竹林内,由被告人丘某甲提供赌博场地和赌具、被告人朱某某搭载赌客和抽取“水钱”,聚集人员丘某乙、曾某某、林某某等十多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天从中抽取200元至1000元数额不等的“水钱”。至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场所,共抽“水钱”约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丘某甲分占约1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占约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二部、现场查获扑克牌52张;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丘某乙、曾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丘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丘某甲、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甲、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楚贤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丘某甲、朱某某现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