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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丘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村镇**村**号。2002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七),被告人丘某甲服刑期满刚被释放,因缺乏经济来源,以同其兄丘某丙有土地纠纷要**村委会解决为由,意图向村委会索要钱财。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丘某甲将摩托车停放在**村委会正门口,来到一楼办公室威胁**村委会村干部丘某乙等6人:“如果谁要离开村委会,每人交500元钱才可以离开,不交出500元离开的后果自负。”还威胁丘某乙等人不准报警、不得睡觉,并声称一天没拿到钱,就每天都过来村委会堵村委会的干部。丘某甲又对丘某乙等人说自己刚从监狱出来,没有经济来源,**村委会必须负责其生活来源,并索要5000元钱。丘某乙等人刚开始不想给钱丘某甲,但迫于无奈,只好跟丘某甲提出没有那么多钱,可不可以只给4500元人民币,丘某甲答应了。次日7时许,丘某甲才让6名村干部离开村委会。村干部梁某某、丘某丁二人于当日下午16时许给了丘某甲4500元现金。至此,被告人丘某甲将**村委会的6名村干部困在**村委会办公楼一楼长达13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村委会村干部报警的情况说明,**村委员会反映材料、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2.被告人丘某甲收到**村委会4500元的收条;

3.被害人丘某乙、程某某、邹某某、丘某丁、梁某某等人陈述;

4.证人丘某丙证言;

5.被告人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方法,索要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未满五年再次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丘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丘某甲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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