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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丘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丘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61993********,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2017年3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0日释放。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丘某甲释放后,于2020年1月至3月,通过“陌陌”聊天工具结识多名被害人后,虚构事实,诈骗4名被害人,累计骗得人民币5922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被告人丘某甲通过微信网聊工具联系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是留美海归人士且在其家族经营的显示屏制造公司担任董事长,想与周某某结婚。2020年1月20日,丘某甲以幸运数字及给其家人包红包为由,骗得周某某人民币12911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丘某甲通过“陌陌”聊天工具结识被害人石某某,谎称自己是留美海归人士且父亲在深圳市经营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丘某甲与石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2020年2月,石某某先后给付人民币26360元给丘某甲,让丘某甲帮忙购买口罩,丘某甲收到购买口罩款后一直不发货,在石某某多次要求退款的情况下,丘某甲退回人民币9600元给石某某。丘某甲骗得石某某人民币16760元。

3、2020年1月,被告人丘某甲通过“陌陌”聊天工具结识被害人杨某某,谎称自己是海归人士且父亲在深圳市经营公司,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丘某甲谎称自己父亲的朋友在福建省厦门市有口罩工厂,能购买到口罩。2020年2月23日下午,杨某某在梅江区月梅加油站附近将订购口罩的现金人民币14000元交给丘某甲。当杨某某向丘某甲追问口罩时,丘某甲以口罩被查扣、帮父亲打理生意忙等各种理由推脱,杨某某提出退订口罩时,丘某甲威胁杨某某且拒不归还口罩款。

4、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丘某甲通过“陌陌”聊天工具结识被害人薛某某,谎称自己是海归人士并在深圳市经营一家触摸屏公司。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丘某甲假称自己的家庭成员中每个人都有一个幸运数字,他的另一半的幸运数字为15555,要求薛某某按照幸运数字出资人民币15555元,薛某某信以为真将自己存有人民币15555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放进信封后交给丘某甲。3月9日,丘某甲以现金形式让神婆占卜灵验为由,让薛某某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薛某某分五次取出人民币15500元后连同自己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55元凑齐人民币15555元后放进信封交给丘某甲。丘某甲骗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5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丘某乙、吴某某、钟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石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丘某甲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视听资料光碟七张。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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