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丘梓欣,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广场**房,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梓欣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丘梓欣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座,假借**甲公司名义以租赁电子设备为由,骗取**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电子设备共计120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442995元。后其将上述设备全部低价出售,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后被告人丘梓欣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财物已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梓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梓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文娟
附:
1.被告人丘梓欣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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