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茂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丘茂龙来到韶关市浈江区****健身房,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台黑色**手机。于2019年9月22日来到浈江区**商场的一家手机店以65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是1344.98元。
2.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丘茂龙来到韶关市武江区**百货**健身房,盗走被害人于某某一台红色**手机、被害人姜某某一台银色**手机。后于2019年10月19日来到浈江区**商场的一家手机店,分别以600元、1050元的价格将两台手机卖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是2166元、被盗的**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是6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茂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茂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附:
1.被告人丘茂龙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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