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九哥,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小区**栋**单元**室,2005年因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街**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67********,汉族,初中文化,**研究室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街**号**门,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楼**单元**楼**门,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阿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0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电话邀约被告人丛某某、宋某某到其承包的位于阿城区料甸街道镶蓝旗屯山上捕鸟。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开其自己的白色轿车拉丛某某、宋某某及捕鸟工具到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街道镶蓝旗屯孙某某承包的山林处,孙某某为丛某某、宋某某二人指明捕鸟地点,丛某某、宋某某使用非法猎捕工具粘网猎捕野生鸟类87只。经黑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在猎捕现场抓获的猎捕鸟类为87只,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侦查,2020年05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阿城区料甸街道镶蓝旗屯一处林子内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
2. 证人宛某某、孙某已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叙
2020年0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丛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果园小区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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