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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常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大城县**2008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衡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2018年12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权村镇**2018年12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大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丛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现将两案并案审查,被告人丛某某、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丛某某、常某某与高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密谋,商定以先贷款购买手机、汽车,再将手机、汽车变卖套现,偿还三个月贷款后不再还贷的方式骗取财物。截止被查获,共计骗取人民币141918.56元。

1、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丛某某、常某某与高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大城县津保路刘某某经营的**通讯手机店内,以高某某名义在**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分期网络平台上签订贷款购买手机的合同,贷款2999元购买oppo reno手机一部,随即将手机变卖给刘某某套取现金2300元,后在还贷3个月共计1241.58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丛某某、常某某与高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廊坊市优信二手车服务部,以高某某的名义与**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套系合同以及借款合同,后被告人常某某与马某某冒充高某某家属,骗取**网贷平台的信任,在高某某首付50010元后,从**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贷款149577元购买广汽传祺GS8汽车一辆,6月24日高某某又与王某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债权转让等合同,将该车质押给石某某,套取人民币7万元,丛某某、常某某、高某某等人将套取的现金予以分赃。后高某某等人支付**网络平台两个月贷款9415.86元,剩余140161.14未还,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继续偿还该分期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丛某某、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马某某、高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孙某某、石某某、刘某某、仝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优信二手车协议、聊天记录、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债权(质押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采用先部分履行合同后不再继续履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壹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常建超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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