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于山东省威海市,身份证号码3710811979********,汉族,大学本科,原中共党员,威海市文登区**中心**科原副科长,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威海市文登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于山东省威海市,身份证号码3706321970********,汉族,大学本科,原中共党员,威海市文登区**中心原主任、文登区**中心原主任,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室。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威海市文登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文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丛某某在担任威海市文登区**中心工作人员、**科副科长期间,不履行会计监管职责,在对该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5823010********网银付款和银行对账复核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将本人专用U盾交由出纳王某某复核使用并告知其U盾密码,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U盾,未认真履行对账复核职责。被告人李某某在主持威海市文登区**中心工作、担任文登区**中心主任期间,疏于管理,对财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明知上述账户的U盾权限设置存在问题,而放任不管、未作处理。二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王某某从该账户中挪用公款人民币1130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670万元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李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书忠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卷宗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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