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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68********,汉族,大专文化,哈尔滨**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大厦**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号)。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71967********,汉族,高中文化,哈尔滨**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层**室)。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31日经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4日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8日听取了被告人丛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18日哈尔滨**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贰百万元,公司股东为被告人丛某某(占股份99%)和董某某(占股份1%),并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丛某某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选举丛某某担任总经理(任期三年)。2011年3月1日哈尔滨**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明确领导分工: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材料订购,黄某某负责全园绿化,张某某负责销售及接待服务,被告人甘某某负责基础建设及安保工作。

2010年4月20日,哈尔滨**陵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某以180万元将相邻的星月岛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属物购买下来。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丛某某在明知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授意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甘某某对馒头山西南侧(现东仙源墓区)和陵园西北侧(现甘山区墓区)进行开发建造墓地。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甘某某对馒头山西南侧(现东仙源墓区)和陵园西侧半山腰(现甘山区墓区)的土地进行硬化处理。东仙源墓区和甘山区墓区共计建设1800个墓位,并陆续对外销售。   

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确定哈尔滨市**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在背阴河林场施业区79林班19、21、22小班地内2014年4月15日以前占用林地面积8.83亩;2015年3月24日至鉴定出现场日期间占用林地面积30.91亩;合计占用林地面积39.74亩。占用防护林面积39.74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墓、建草坪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部分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发生严重改变。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市**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所占用林地的情况说明:①修建墓园占用的林地面积8.83亩地块的林业种植条件发生严重改变。②毁林建草坪栽植果树面积30.91亩地块2015年3月24日卫片影像为天然林地貌,2016年10月23日卫片影像为21小班东北侧位置被部分毁林抠挖地貌,2017年7月15日卫片影像为毁林后种植草坪和栽植果树状态,该位置在毁林及毁林后部分抠挖林地以后,经过平整土地建成草坪和栽植果树的,林业种植条件仍然存在。但毁林后现场没有留下相关调查的物证,毁林的立木蓄积没有数据可以参考计算,因此对毁林的立木蓄积无法做出鉴定意见。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补充鉴定:确定哈尔滨市**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在背荫河林场施业区79林班19、21、22小班地内2014年4月15日以前占用林地面积8.83亩;2015年3月24日至鉴定出现场日期间占用林地面积30.91亩;合计占用林地面积39.74亩。占用防护林面积39.74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墓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造成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发生严重改变;占用林地建草坪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补充鉴定:确定哈尔滨市**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在背荫河林场施业区79林班19小班地内2007年至2014年期间占用林地面积3.7亩,占用的林地均为防护林。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坟对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毁坏程度严重。经关于佳兴盛[2019]1林司鉴补字2号的补充说明:佳兴盛[2019]林司鉴补字2号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2008年12月8日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西侧占用林地面积为2.3亩,东侧占用林地面积1.4亩,合计占用林地面积3.7亩。根据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提供的新材料,两处地块占用范围的南侧不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应在补充鉴定认定占用范围面积中予以抠出,实际占用林地范围面积应为:2008年12月8日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西侧占用林地面积为2.3亩-0.4亩=1.9亩,东侧占用林地面积1.4亩-0.675亩=0.725亩,合计占用林地面积2.625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坟对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毁坏程度严重。经黑龙江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哈尔滨市**陵园有限责任公司占用五常市背荫河林场79林班19、21、22小班内销售的墓位非法收益一案共计修建墓位1800座,已售1309座,销售收入:59,009,835.00元,扣除已售墓地建造造价成本:25,205,876.40元,取得非法收益:33,803,958.60元。

综上,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防护林)11.455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墓对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毁坏程度严重。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丛某某上交非法所得共计35,766,201.46元;

经侦查,被告人丛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安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安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盛世闻达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茹

2020年5月18

附:1、被告人丛某某、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卷宗共计20册(含司法鉴定意见书4册、土地评估报告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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