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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副**号**城**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丛某某驾驶黑A****8号江铃全顺牌中型封闭式货车沿哈同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137公里750米处时,因夜间疲劳驾驶,未确保安全,追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黑J****9(黑J***9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丛某某车内同乘被害人张某(男,34岁)受伤,张某经方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尸表损伤特征符合交通肇事形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丛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丛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方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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