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丛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家属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8时许,被告人丛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黑M****5轻型普通货车,沿明水县**乡**北**米往东**米处的道路上倒车时,与后方行人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丛某甲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责任事故认定,丛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丛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丛某甲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肇事车辆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明水县人民医院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
2. 证人王某某、林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丛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宿云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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