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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致富派出所,实际居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2021年01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庆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丛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131D8号小型轿车,在三莫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894公里+620.5米处时,驶入路西侧沟内,造成黑M****8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再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被告人丛某某供述及辩解;

3、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树伟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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