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96********,汉族,专科毕业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住五大连池市**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丛某某、“小某某”(身份不明,在逃)及张某甲(被告人丛某某的女朋友)、孙某某喝酒吃夜宵后返回住处,在途径商品街中巷时,张某乙驾驶电动车载被害人羊某某、刘某某经过,刘某某朝张某甲、孙某某“呜”了一下。随后,丛某某上前推刘某某及羊某某,刘某某、羊某某下车后,双方发生推搡,丛某某挥拳殴打羊某某,“小某某”拉拽羊某某的脖子,丛某某用拳脚继续殴打羊某某,羊某某被打倒在地,丛某某用脚踹羊某某脸部一下。随后,丛某某走进附近的杂货店拿着一瓶子出来,与“小某某”继续追赶羊某某和刘某某。期间,张某甲打电话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并告诉李某某“丛某某和别人打起来了”,随后李某某将两把西瓜刀放在小布袋内后跑到现场,将其中一把刀递给丛某某,丛某某、李某某各持一把西瓜刀与“小某某”继续追赶刘某某及羊某某,后三人追赶至商品街三巷后未果后返回住处。
2020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丛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街**巷**酒店**房间内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丛某某、李某某赔偿羊某某3.3万元,被害人羊某某对被告人丛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派出动单、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丛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追逐和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行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1年1月29日
、
附件: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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