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5日22时许,在三河市**KTV二楼楼道内,被告人丛某某伙同马某(已判刑)等人对经过此处的被害人丁某进行殴打,期间马某等人持刀将丁某手部划伤,致其右手环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右手小指屈指深肌腱断裂;右手环小指皮肤裂伤。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伙同他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芮爽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补证材料一册及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