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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盖州市九垄地镇正红旗**(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丛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向阳街**楼**单元**室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将高某某殴打,违背其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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