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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57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87********,汉族,初中,群众,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村一出租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丛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密路望京南公交站(出京方向), 明知铃木牌摩托车没有车钥匙(不能发动),没有购买手续,来源不明(经查系张某某丢失车辆,张某某,男,39岁,北京市人),仍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经鉴定,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900元。后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宁

2019年12月 27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村一出租房;

2.量刑建议书二份;

3.全部卷宗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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