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5********,汉族,群众,居民,大专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丛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审查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枣庄市山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西集镇政府执法人员,对山亭区西集镇西集村东北角门市楼上的违规户外广告牌进行依法拆除时,遭到了被告人丛某某的暴力阻碍,行政执法部门雇佣进行拆除作业的工人雷某某和孙某某被丛某某打伤。经鉴定,雷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雷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海涛
检察官助理:马钦岭
2020年2月3日
附:
被告人丛某某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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