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81********,满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村**组**号,司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丛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改装射钉枪专用的活塞筒五件套免顶神器等配件非法改装射钉枪1支。2019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丛某某家中查获其非法改装的射钉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丛某某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改装射钉枪、钢珠、射钉弹等;2.书证:淘宝交易记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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