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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被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丛某某采取从邻居平房翻墙的方式进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刘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精神鉴定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君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0631****、1876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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