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丛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0月3日因盗窃被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2日因盗窃被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派出所拘留七日,并处罚金200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丛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北京华联购物中心一楼杰克琼斯专卖店内窃取黑色派克羽绒服(JACK JONES牌)一件,价值人民币1050元。案发后,被告人丛某某赔偿人民币2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杰克琼斯牌黑色派克服一件;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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