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村。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被黑龙江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3日被沈阳市浑南分局浑河站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1月7日被沈阳市浑南分局监视居住;因盗窃于2019年8月11日被工人分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丛某某窜至沈阳市和平区**街**号院**将毕某某的倒骑驴上电瓶盗走,被被害人毕某某发现,该电瓶无法估价。已返还。
2、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丛某某窜至沈阳市浑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付某某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付某某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8年10月13日13时,被告人丛某某窜至沈阳市浑南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走廊内将被害人孙某某的红色电动车内五块电瓶盗走,该电瓶无法估价。已扣押。
4、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丛某某窜至沈阳市浑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车筐红色踏板电动车盗走,该电瓶车无法估价。
5、2018年12月7日3时,被告人丛某某窜至沈阳市浑南区**小区门口时被园区保安韩某某、曾某某抓获,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李占龙的黑色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已返还。
6、被告人丛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1时许从沈阳市苏家屯区**村家中出发,窜至辽阳市灯塔市**街道**小区院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辽阳市灯塔市***街道**C区*号楼绿色友迪牌三轮电瓶车盗走,灯塔市公安局民警摸底排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村丛某某家中发现李某某被盗三轮电瓶车并抓获被告人丛某某。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估价:李某某的三轮电瓶车价格为2870元人民币。已返还。
被告人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信、辽阳市结核病医院微生物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毕某某等六人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潘某某等六人的证实;
4.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友迪牌电动三轮车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丛某某盗窃一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 宏
周盼盼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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