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住**镇**村。2018年11月因盗窃罪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因盗窃罪被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丛某某窜至东阿县**街**街村**号胡同,从窗户爬入杨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盗窃一部vivoY3手机,经东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500元。同日,被告人丛某某窜至东阿县**街**号**号门,从窗户爬入黄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盗窃现金733元,一部魅蓝note3手机,一部红米HM2A手机,一部华为ART-AL100x手机,经东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三部手机的价格分别为110元、25元、600元。随后从窗户爬进该院内郭某某出租房内,盗窃现金75元、一部OPPOA9手机、一部OPPOR9plusmA手机,经东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部手机价格分别是700元、300元。2020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丛某某窜至东阿县**村**局家属院内,翻墙进入俄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盗窃两个手机充电器。被告人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已部分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等;被害人黄某某、郭某某、杨某某、俄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涉案财物照片等;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翻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丛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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