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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7062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街**号,务农。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丛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村**街**号的菜园内种植罂粟1150棵,后于2020年4月10日被巡查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罂粟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检察官助理:田筱荷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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