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丛某甲,又名丛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丛某甲称能为被害人昝某某租到低保楼骗取4930元,为其办理驾驶证,骗取7000元,共计11900元。
2015年12月—2016年8月,被告人丛某甲能为被害人张某甲购买廉租房,骗取张某甲共计57200元,以办理公益岗位为由骗取张某甲2000元,共计59200元。
2017年4月,被告人丛某甲以能为被害人赵某甲亲属、朋友办理公益岗、合同工等为由,骗取其28000元。
2017年7月,被告人丛某甲能为被害人刘某甲办理抵消车辆罚款和驾驶证扣分,骗取刘某甲10000元。
2018年1月,被告人丛某甲称能为被害人张某乙办理消防队公益岗工作,骗取张某乙2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镇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镇赉县公安局说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处罚记录、收据一份、昝某某提供与丛某甲微信记录、残疾人证、拘留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某、徐某某、张某丙、李某某、张某丁、金某某、何某某、刘某丙、赵某乙、丛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刘某甲、张某甲、昝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喜柱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丛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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