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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天津市静海区**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东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住天津市静海区**住宅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已判决)联系被告人周某某,采取支付点子费(开票金额3%-4%)购买发票的方式,让周某某为四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某遂联系被告人东某某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东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某、周某某多次向四川**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票面金额9998932元,税额1699818元,价税合计11698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东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东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东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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