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89********,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红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2000********,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红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东某某在红原县查尔玛乡幸福北街31号查尔玛乡垃圾场附近,与被害人达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东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将被害人达某某的腰腹部、腿部等处捅伤,被告人热某某见被告人东某某与被害人达某某发生抓扯,本欲上前劝架,在被被害人达某某捅伤左大腿下段内侧后,捡起地上的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经阿坝州法医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达某某系头枕部、右腰腹部、左肩胛部、左手肘关节处、右大腿、左小腿等处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东某某、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德某某、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东某某、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阿坝州法医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某某、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热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中福
检察官助理:仁兴旺姆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东某某、热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起诉书一式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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