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孙某某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辽0304民初**号判决,立山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询问被执行人东某某,被告人东某某向法院提供虚假住址,以筹措执行款为由离开法院后,明知电话欠费而不予缴费,致使立山法院无法执行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立案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立山区法院案情移送函等书证;
2.被告人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妍
代理检察员: 毕健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东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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