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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某诈骗案)_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东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32128197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市**自治县**镇**村*社**号,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泽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东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南某在贵德县与他人打架被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东某便联系到南某家属,称其能想办法将南某放出来。东某虚构其在西宁公安局有认识的人,但需要钱疏通关系。自2017年6月至9月,东某以跑关系、请客吃饭为由,先后从南某父亲完某、南某妻子吉某某手中骗取现金140500元,东某将骗取的钱用于住宾馆、喝酒等挥霍一空。东某骗钱的事情败露后,吉某某要求退还钱,东某分两次向吉某某卡上退还现金65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各一张;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南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完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东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14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东某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启苹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东某现羁押于贵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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