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单位东至县**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865155076(1-1),地址:东至县**镇**村。
诉讼代表人郑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291968********,东至县**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4********,汉族,小学文化,东至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宿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注册成立东至县**工贸有限公司,陈某甲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2015年左右,陈某甲通过销售皮棉认识张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从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陈某甲在仅有少量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张某某提供的信息,让公司代账会计陈某甲为以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每吨皮棉50元的价格收取开票费。
1.为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其中抵扣39份。价税合计4018939.1元,税款363516.8元。该税款均已认证抵扣。
2.为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价税合计15431427.26元,税款1618460.27元。该税款均已认证抵扣。
3.为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4704584.2元,税款541235.35元。该税款均已认证抵扣。
4.为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价税合计8757050.8元,价税1007448.36元。该税款未认证抵扣。
案发后,陈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违法所得款756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东至县**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稽查报告、营业执照、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姚某某、郑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东至县**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至县**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只有少量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合计2002784.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东至县**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552****。诉讼代表人郑某甲电话:1385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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