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东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单位东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2年8月7日注册成立,住所地东莞市**镇**路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汤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东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联系方式1892549****。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小区**院**号,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巷**号。2018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单位东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刑)代理进口汽车。在明知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李某某伙同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已判刑),使用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单据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走私进口汽车,偷逃税款,谋取非法利益。经计核,东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走私进口汽车1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1599.49元。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银行转账记录、资金日记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海关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晓敏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