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74****,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栋**,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诉讼代表人郑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9********,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系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福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郑某乙在担任被告单位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重庆**织造有限公司为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18500元、税额人民币147987.16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现已补缴所抵扣税款。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郑某乙主动到东莞市虎门镇博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工商资料、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抵扣证明、购销合同、入库单、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王某某、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郑某乙身为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乙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周塔浪
检察官助理:姜 雪
附:
1.被告人郑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小区**号楼**号家中;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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