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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包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007号 

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法定代表人麻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住东阳市**村镇**村。

被告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7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的情况下,仍承接了浦江**贸易有限公司儿童卡书的采购合同擅自进行印刷,被告人包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兼股东,负责生产印刷业务。经查,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共生产了104128册儿童卡书,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61758.8元。

另查明,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曾因擅自经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没收查扣印刷品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采购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薛某某、张某某、麻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东阳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

5.​ 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东阳市**有限公司非法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包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小杰

检察官助理:陆锦丽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589***;诉讼代表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75769****;

2.​ 检察卷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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