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8〕19号
被告人严世刚,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会理县法院判处有期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世刚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严世刚在遂宁市船山区**路遂宁市**医院门口,趁被害人牛某某不备,扒窃牛某某随身携带的VIVO牌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世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严世刚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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