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严东,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公馆**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严东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尚超,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苑** 幢** 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乡**村**号)。被告人李尚超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东、李尚超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严东、李尚超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东、李尚超,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2 月至2019年6月期间, 被告人严东为牟利多次以每套人民币150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尚超等人收购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127余套后予以出售。
2018 年6 月至2019 年6 月期间,被告人李尚超为牟利多次以每套人民币1000 -130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梅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手机卡、银行U盾等55套后予以出售给被告人严东。
被告人严东、李尚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严东、李尚超的供述和辩解;
4. 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及扣押笔录等;
5. 视听资料: U盘2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东、李尚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东、李尚超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19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严东、李尚超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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