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严中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5********,汉族,初中,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中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严中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已婚事实,虚构优渥家境,骗得被害人霍某某、向某某信任,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霍某某、向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6212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严中平通过隐瞒已婚事实,虚构自己已离婚,父亲是外交官,母亲做玉石生意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霍某某信任和好感,并于2019年3月底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至8月,严中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外公去世、外婆去世等理由骗取霍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52923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严中平通过隐瞒已婚事实,虚构自己已离婚,父亲是外交官,母亲做玉石生意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向某某的信任和好感,并于2019年6月底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至8月,严中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做绿化生意缺钱、外公去世等理由骗取向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92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严中平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严中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严中平退赔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9200元,并取得向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结婚证、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严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霍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严中平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中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中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中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中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严中平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 俭
检察官助理:袁红燕
附:
1.被告人严中平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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