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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丹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严丹,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曾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1月6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又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6月30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吸毒、盗窃,2016年8月17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至6月22日,被告人严丹先后四次容留李某甲在娄底市娄星区铁西社区其租住的501房间房屋内注射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严丹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注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严丹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注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严丹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注射毒品海洛因。

4、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严丹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注射毒品海洛因。

2020年10月16日下午,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老火车站铁西社区501房间内抓获被告人严丹。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严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李某东和周某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严丹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丹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严丹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有一般立功表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平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严丹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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