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641号
被告人严丽琼,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丽,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爱萍,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瑶瑶(曾用名邓俊荣),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9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晓梅(曾用名尹晓梅),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静豪,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仁超,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家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昌约,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98********,景颇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静豪、徐爱萍、李晓梅、邓瑶瑶、赵昌约、严丽琼、李家明、林丽、田仁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九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九被告人,听取了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并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交由培训人员诈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等,骗取被害人钱财。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人民币,下同)、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8元、99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5-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众多,其中在本区被骗的被害人有林某乙,被骗缴费118元的会员费。
被告人严丽琼至少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10月29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1879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3.0207亿余元。
被告人林丽至少于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10月29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919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2.7044亿余元。
被告人徐爱萍至少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0月29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280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2.5571亿余元。
被告人邓瑶瑶至少于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11月2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40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2.5411亿余元。
被告人李晓梅至少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8月22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78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2.0638亿余元。
被告人宋静豪至少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9月10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146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5837亿余元。
被告人田仁超至少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26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35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2472亿余元。
被告人李家明至少于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11月3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176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0595亿余元。
被告人赵昌约至少于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7月4日为该诈骗集团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违法所得4600元,该集团诈骗他人钱财共计0.7125亿余元。
2019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家明在得知公安机关曾去其住址抓捕其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林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严丽琼、徐爱萍、邓瑶瑶、李晓梅、宋静豪、田仁超、李家明、赵昌约归案后,均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合计2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个人信息、银行卡基本信息查询、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账单、交易记录、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历史数据查询报告、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刑事判决书、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回单)、业务凭证、鹿城公安分局交纳暂扣款通知单;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李某丙、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严丽琼、林丽、徐爱萍、邓瑶瑶、李晓梅、宋静豪、田仁超、李家明、赵昌约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搜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丽琼、林丽、徐爱萍、邓瑶瑶、李晓梅、宋静豪、田仁超、李家明、赵昌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丽琼、林丽、徐爱萍、邓瑶瑶、李晓梅、宋静豪、田仁超、李家明、赵昌约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严丽琼、林丽、徐爱萍、邓瑶瑶、李晓梅、宋静豪、田仁超、李家明、赵昌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丽、李家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丽琼、徐爱萍、邓瑶瑶、李晓梅、宋静豪、田仁超、赵昌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丽琼、林丽、徐爱萍、邓瑶瑶、李晓梅、宋静豪、田仁超、李家明、赵昌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严丽琼、徐爱萍、邓瑶瑶、李晓梅、宋静豪、田仁超、李家明、赵昌约现均取保候审,被告人严丽琼的联系方式1838****、被告人徐爱萍的联系方式1519****、被告人邓瑶瑶的联系方式1536****、被告人李晓梅的联系方式1818****、被告人宋静豪的联系方式1588****、被告人田仁超的联系方式1808****、被告人李家明的联系方式1303****、被告人赵昌约的联系方式1598****;
被告人林丽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补充材料壹佰肆拾页、讯问笔录玖份、取保候审决定书玖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玖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叁份;
4.随案移送光盘壹张、银行卡伍张、手机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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