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严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60301381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严义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0年3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严义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厚诚路与绕城大道交汇处附近,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7月2日,被告人严义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回龙小区熊猫主题酒店附近,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包某某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7月3日,被告人严义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厚诚路与绕城大道交汇处附近,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7月6日,被告人严义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回龙小区熊猫主题酒店附近,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包某某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7月9日13时许,严义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惠民巷二巷贩卖毒品的途中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三袋红色颗粒(共净重9.89克)和两袋白色晶体(共净重0.78克)。经鉴定,查获的红色颗粒和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称量报告、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勘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义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严义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严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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