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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严云礼盗窃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严云礼,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住**镇**村**组**号。199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刑满释放。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云礼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严云礼骑乘一辆小轮子自行车窜至蒲江县**乡**村**小区将杨某某停放在自家楼道里的黑色珠峰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于2018 年10月份购买,现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蒲价认字【2019】43号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3655.00元(叁仟陆佰伍拾伍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云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365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云礼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文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严云礼现羁押于四川省蒲江县看守所。

2.《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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